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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原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32页(1155字)

亦称“能力说”。

衡量税收公平的学说之一。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征税。英国约翰·穆勒和美国赛里格曼等人认为,税收是平均社会财富、实现社会改良的工具。

他们说,人民应按各个人的负担能力缴纳税款,能力大者多纳,能力小者少纳,无能力者不纳。在西方国家,这种观点比较流行,但纳税能力如何测定却颇有争议,一般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说法。客观说的学者认为,纳税能力大小应依据纳税人拥有多少财富来测定。

因为财富是由收入、支出和财产来表示的,因此究竟以收入,还是以支出,或是以财产作为能力标准,又有不同的意见。一些学者主张以收入为纳税能力标准,认为一个人或一个公司的所得最能反映出这个人或公司的纳税能力,所得多表示纳税能力大,反之则小,而且所得税比其他税更易于采用累进税率,最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有些人反对,认为所得一般是以货币收入来计算,这些收入如不征税就没有公平可言。此外,纳税人的收入中包括各种来源的收入,勤劳所得和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是不同的,如果统统作为一般收入能力来征税,也是不公平的。再者,他们认为所得税具有重复征税的性质,所得税首先对所得征税,如果纳税人将纳税后的收入用于储蓄,取得利息,对利息所得又要征税,这是不公平的,会妨碍储蓄与投资。因此,有些人主张以支出为纳税能力的依据,认为消费可以衡量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某人消费多,其纳税能力必大。

个人支出可以通过纳税人的总收入来估算,然后根据消费的总支出来设计税率。这种观点也有不妥之处,一是按支出纳税会延误征税,二是不同个人、家庭的消费支出结构大不相同。

如甲、乙两人,每年家庭费用都为1000元,但甲的每年所得是2000元,乙仅为1000元,如以支出为纳税能力,显然多有不公。

从实践看,一些国家曾实行过支出税,但效果总不佳。再有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财产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纳税能力。一般来说,由于获得遗产、赠与等而使财富增加,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好处,增强其纳税能力。因此为了公平分配财富,应该对财产进行征税。但唯财产税也有缺陷,一是财产相等并不一定产生同样的收益;二是财产者中负债者与无负债者又不同,财产中的不动产与动产也不同;三是财产情形多样,难以查核,各人的纳税能力各异。因此达到税收的公平合理,非属易事。

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各个人的纳税能力,应同征税使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效用大小一致,这才是公平的。牺牲,就其经济意义来讲,指一个人或社会全体的所有财富,在未税时得到的满足与被税后从其剩余的财富得到的满足的差量。征税后,如果纳税人感到受牺牲的效用相同,这就符合公平原则。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对此又有三种观点。即“均等牺牲”、“比例牺牲”、“最小牺牲”。见“均等牺牲”、“比例牺牲”、“最小牺牲”、“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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