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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31页(486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美强迫中国清朝政府签订的《天津条约》补充条款。

根据《天津条约》关于由清政府派员到上海会同修改税则的规定,1858年10月清政府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到达上海,会同两江总督何桂清等,与英、法、美代表继续谈判。11月8日和24日,分别与英、法、美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是:1.承认贩卖鸦片为合法贸易,鸦片改名“洋药”,每箱在通商口岸缴纳白银30两的进口税。2.除例外(指丝、茶和鸦片)和免税(指外国人用品)两项外,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一律按时价5%征税;洋货运销到内地,或从内地运出土货,除一律按时价抽2.5%的子口税外,免征一切税项。3.邀请英人帮办海关税务。

该条约第10款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观已议明,各口划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外国侵略者抓住“各口划一办理”一语,解释为上海海关所已实行的制度,必须推行其他各口岸;上海以外各口也须请外国人“帮办税务”。这个解释为满清当局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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