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登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89页(344字)

又称印度尼西亚一九五四年第三十二号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管制外侨的条例。1954年4月24日由总统苏加诺、司法部长佐第·昆多古苏摩(Djody Gondokusumo)及外交部长苏纳里约(Sunario)签署颁布,刊载于《国家公报》1954年第95号。共有10条。其中规定:凡居留于印尼的外侨,必须向司法部长指定的机关官员进行登记;初入印尼的外侨,必须于入境后一周内登记;原已居留印尼的外侨,至迟须于本条例生效后6个月内进行登记;登记外侨均须执有必要的合法证件,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徒刑或10万盾罚款的惩处。1954年6月1日,司法部长颁布关于外侨登记实施细则,指定各地移民厅特设外侨登记处,专理外侨登记事宜。由印尼总移民厅厅长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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