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增值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61页(745字)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多环节生产、结构复杂的产品,为避免因多环节全额征税所造成的重叠征税问题而设置的以产品的增值额为对象课证的税。

增值税是在原来按企业的营业总额征营业税的基础上,不断改造形成的。它的理论早在1920年左右已有人提出过,直到1954年法国首先实行。不久在许多国家中相继推行。增值税按增值额包括的内容,可分三种类型:1“生产型”,又称“毛增值型”。

它是以企业的销售(或劳务)收入,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其他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但固定资产折旧费不予减除。这种增值额相当于工资、利息、利润、地租和折旧等各种因素之和,因为它与西方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指标的内容一致,所以称为“生产型”。

2“收入型”,又称“净增值型”。它是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折旧费后得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这种增值额相当于工资、利息、利润与地租等因素之和。因为它相当于企业各个成员收入的总和,所以称为“收入型”。

3“消费型”。它是以“生产型”增值额,减去当期购置的全部生产设备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

因为它只就企业收入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课税,所以称为“消费型”,如:西欧共同体成员国的增值税,即属于此型。增值税的税率比较简单,有采用单一税率的;多数国家规定2至4种税率;也有少数更多一些的。中国从1979年起在一些地区的个别行业试行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83年度起在全国试行,其范围为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五个税目。

1984年1 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

上一篇:增值率 下一篇:增值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