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78页(547字)

通常指一个国家所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一词源于拉丁文Superanus,含有“最高”意思。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论,最初是由法国学者布丹(John Bodin)在1576年出版的《国家六论》一书中提出来的。

他认为,“主权是在一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并认为,凡属国家都具有主权这一要素。主权和国家是密不可分的政治历史范畴。

它是国家独立的主要标志和根本保证,是国家从事对外活动和进行平等交往的基础。从国际法的意义上说,一个主权国家拥有以下的基本权力:(1)独立权。在处理国内外事务中,拥有完整无缺、不可分割、完全自主、独立行使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自由。(2)自卫权。

有权采用自己认为适宜的方法和手段,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和抵御外来的侵犯。

(3)平等权。

所有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是一律平等的。不因国家大小、强弱、贫富等的差别而构成不平等地位。

(4)管辖权。包括对本国领土、领海和领空的管辖,以及对本国国民的管辖(不论其在国内或国外)。

任何国家对外行使主权,都要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从国内法的意义上说,主权是最高的宪制,是国家统治和管理的最高形式和权力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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