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83页(683字)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结构、日常活动和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组织原则,最早是由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来的,并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结构中得到了实际体现。1905年12月,在列宁主持的布尔什维克第一次代表会议的决议中,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次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的)代表大会,把“一切党组织都必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这一原则载入党章。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全俄代表会议,把民主集中制称为“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

十月革命后,列宁又把这一原则推行于国家体制方面,使民主集中制成为苏维埃政权机关建设的基础。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把民主和集中结合起来。

民主就是劳动人民享有全权,享有他们的主动权和创造权,选举他们的领导机关,使之对群众负责;集中就是在争取实现预定目标的斗争中要有一个领导中心,少数服从多数,遵守纪律以及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民主集中制既不同于没有民主的官僚集中制,也不同于没有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它既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又有高度的集中指导,两者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和国家各个环节的行动统一及其工作中的高度组织性和实际效能。

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体现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经选举产生;代表向选民报告工作,如果代表辜负了选民的信任,后者有权撤回自己的代表;由代表机构建立国家管理机关。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形成统一的系统,并在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的法令在其管辖地区内,一切有关人员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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