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2页(406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依法定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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