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26页(516字)

亦称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引起的争执。

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区别在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等;争议的原因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所引起的,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包括行政性公务活动、工业及商业性公务活动、社会性公务活动等。导致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公法上的行为,如国营企业按民法规则与私人订立的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就不属此类。区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普通司法机关干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这对存在行政法院系统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划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是确立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各自管辖权的标志。

在法国,由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纠纷案件种类很多,如行政机关或公法人单方面行为引起的纠纷、负责公共行政或公共工商业事务的私人团体的决定引起的纠纷、关于公共行政部门责任的纠纷、关于行政合同的纠纷、关于公债引起的纠纷,以及直接税务纠纷、公共工程纠纷和选举活动引起的纠纷等。如果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认定案件性质上发生争执,可提交争议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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