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6页(247字)

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私人团体或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行政法原则所订立的协议。

行政契约主要有:公共工程契约、供应契约、运输契约、公务特许契约、公债契约、土地整治契约等。行政契约的订立虽然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但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关系中处于优越地位,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契约内容或终止契约的执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如对方损失过重,行政主体一方应负责给予补偿。因行政契约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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