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特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9页(259字)

行政部门某些因特殊需要而不受一般行政法约束的权力。

这些权力包括:(1)行政机构应始终有权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一些同保护人身自由、集会和言论自由等法律条款相冲突的措施。法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法院只有权确定因形势需要而采取这类措施的限度。(2)某些涉及到国家机密或对外关系方面的行政决定或措施不受一般行政法的管辖。对这类决定或措施的审查通常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执行。(3)某些担任特殊职务的人员如在行政机构中执行司法职责的人员(在美国为行政法官)享有行政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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