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习惯法
书籍: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48页(425字)
亦称不成文的行政法。
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习惯。须具备四个条件:(1)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2)屡经反复运用而内容保持不变。(3)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须经国家认可。过去在行政成文法主义时代,行政习惯法曾被大多数学者所否定。
随着近、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加强,行政习惯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为沿用已久的行政习惯,只要不违反正义,不与国家政策发生冲突,对维护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是有利的;采用行政习惯法便于行政机关因地制宜,适应地方特殊环境;行政成文法规不能包罗万象,行政习惯法能补其不足。行政习惯法可分为行政判例,行政先例和地方习惯。行政判例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决,经反复适用后产生了普遍效力。
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对实际行政事务的处理方法,经反复遵行,成为先例,被普遍适用。地方习惯是在地方上长期流行的一种行政惯例,经国家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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