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92页(375字)

对尚不够判刑的违法犯罪者进行强制性劳动教养的行政管理制度。

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负责管理。劳教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人:(1)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屡教不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罪行轻微但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受到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着落者。(3)因长期无理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单位开除而无生活出路者。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不接受生产劝导,不断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者。因形势变化,有些规定现在已不再适用。

劳动教养期限按违法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为一至三年,态度恶劣的可延长期限一年。劳教人员可按劳动量取得适当报酬,对其管理不如劳改犯严格。

劳教收容要经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劳教解除后由有关部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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