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异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92页(202字)

当事人不服制裁而要求原审判机关重新审理的行为。

行政法中的声明异议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有损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依法向原处分机关声明不服,请求撤消或变更原处分的行为。为行政救济的一种。通常适用于处分轻微或具有专门技术性质的行政纠纷案件。声明异议与诉愿不同。当事人如不服声明异议后的决定,仍可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诉愿。参见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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