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7页(389字)

美国管理学家泰罗(F.W.Taylor)提出的一种管理原则。

指领导者为避免陷入事务堆中,应尽可能把权限委让给下级经营者或助理管理人员,自己只保留例外事项的决定权和控制权。下级主管应及时向上级递交经过比较和归纳整理的报告,以便上级领导明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能有充裕的时间处理例外问题,考虑基本政策,研究人事安排。在企业管理中,把例外原理同职能组织相互衔接起来尤为重要。由于各职能工长根据各自特定的职能向所有的作业人员发布命令,极易产生命令相互矛盾,权限相互抵消的现象。

如果发生此类问题,首先应在有关的职能工长之间通过协商加以调整,调整无效,即分别将问题向各自的上级工长报告。上级工长如也无法圆满地进行调整,则应把问题提交给厂长,最后由厂长解决。

例外原理是构成泰罗组织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排除这个原理,就不能有效地形成职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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