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53页(355字)

行政法上的废止,专指:(1)原合法成立的行政法规因日后情况变化,不宜继续存在而向后失去效力。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有的行政法规已不符合变化了的新的形势,经废止使其向后失去效力,另一种情况是原有的行政法规在新的行政法规公布后自行废止。通常采用直接废止和间接废止两种方法。前者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废止另一行政法规,后者指原有的行政法规同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同上级行政机关及原行政机关新制定的行政法规抵触时,根据后法修改前法的原则,前法自行废止,一般不须明文规定。

(2)国家行政机关在新情况下使原合法成立的行政措施向后失去效力。被废止的行政措施是因不符合新的形势而不宜继续存在,故应从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没有追溯力。具有废止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只能是采取该措施的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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