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56页(338字)

亦称“诉讼内调解”、“法庭调解”、“审判上的调解”。

在法院或行政法院的主持下,解决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方法。如果调解成功,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或行政法院进行判决。

现在世界上,凡属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纠纷一般由普通法院调解,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纠纷一般由行政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1)前者由法院或行政法院受理,后者由国家行政机关受理。(2)前者按司法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进行,后者按行政程序进行。(3)前者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者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行政纠纷由人民法院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6条对调解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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