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55页(371字)

从广义上讲泛指各种法律调整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仅指“民事法律行为”,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等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如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登记程序等),须依法律规定方为有效。(2)须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无预期目的或非预期目的的行为以及虽有预期目的但无法律后果的行为都不属于法律行为。(3)应当是合法行为,即行为的目的、动机等内容和行为的方式都要为法律所确认,不在为法律所禁止之列。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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