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62页(634字)

英文bureaucracy的中译名,十九世纪,德国建立以权力为核心观念的文官制度,称之为barokratie此后,这一名词就在英美及其他国家流传起来。

对官僚主义一词的解释,至今尚无统一的看法。德国学者克斯(F.M.Max)认为官僚制度是个含义不明确的名词,可能指下列不同的事物:(1)现代政府为执行各种专门化功能而利用的组织形态。

(2)执行这些功能的机械式的和形式主义的办事作风。(3)担当重大经济社会任务的庞大政府,其行政部门所扮演的角色,远超过立法部门。(4)由爱好权力的文官组成的非选民控制的政府。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Weber)认为,官僚制度具有下列特征:(1)合理分工:每一职位皆有一称职官员和完成其工作的法定权力。(2)所有职位组成的层级节制的体系。(3)一切法令及决定,均以文书方式制作。

(4)管理与所有权分开。

(5)官员需受专门技术训练,各有专长。

(6)公务员的选拔,应根据其才能加以竞争性的考试。(7)职员以办公为专业。

(8)处理公务完全依据法规,不考虑人的因素。韦伯将具有这些特征的官僚制度,称之为理想型的官僚制度。韦伯的观点引起许多学者的批评,英国学者拉斯基(H.J.Laski)认为,官僚制度通常指一种政府体制,其控制权完全掌握在官员手中。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热衷于例行的行政工作,其治理缺乏弹性,决定迟缓,而且拒绝尝试新的改革。

在极端的例子中,官僚们甚至可能变成为私利而操纵政府的世袭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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