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99页(250字)

非要式行政措施的对称。

指必须以一定方式或遵循一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措施。如行政诉愿裁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记明年、月、日,由负责人签名盖章。行政措施具有公定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大多数应为要式行为。反之,不必依照一定方式,无论口头、书面、明示、默示均可的行政措施,为非要式行政措施,其效力不如要式行政措施。

基于现代国家行政权力大大增加的现象,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予以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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