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19页(587字)

国家的根本大法。

英语中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stitutio”,是组织、确立的意思,用来表示古罗皇帝的诏令、谕旨。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建立了代议制以后,将这一制度称作“constitution”,后来欧美各国就把确认代议制、宪政的法律称作“constitution”。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我国也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是:(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2)宪法是规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有特别规定。(4)宪法的解释、施行和违宪审查有特别规定。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社会历史各异,宪法的阶级内容、表现形式、修改程序和制定的方式也不同。

按上述这些内容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治,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私有制;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无产阶级专政原则,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贯彻体现了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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