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研究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25页(399字)

从组织结构的角度对行政问题进行研究的方法。

早期的行政学家在研究行政问题时都从行政组织的机关组成和官僚制度即政治权力分配和结构方面入手。美国学者怀特(L.D.White)于1920年在芝加哥大学讲授行政学时也曾运用这种方法。当时,他把“行政”的要素分为四部分:(1)组织理论。(2)人事行政。(3)财务行政。(4)行政法规。

怀特在数学和研究工作中,除了对行政学的一般原理进行探讨外,特别重视组织结构的研究。这对于认识行政机关的组织合理性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很有意义。但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忽视了组织中人的因素。行政活动,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因此,在行政学研究中,必须把人在行政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在重要的地位上。此外,由于结构研究法偏重于行政行为的静态方面,忽略了它的动态方面,对变化多端的行政现象不能作出正确的反映,故已逐渐为行政学家弃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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