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要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86页(329字)

即构成税收制度的要素。

税制要素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课税主体。即纳税人。

(2)课税对象。即课税的依据。

(3)税目。即具体的课税对象或课税根据。(4)税率。即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

(5)起征点和免征额。

课征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才开始征税,称之为“起征点”。纳税人都从其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其中部分不课税(其余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纳税),不纳税部分称之为“免征额”。(6)纳税期。

即交税的期限。(7)减免。即有关减税和免税的规定。(8)罚则。即给予违法乱纪、偷税逃税者惩罚的规定。(9)附加。

即在按基本税率征收正税之外,另加征占正税一定比例的税额。(10)加成。即为了对某些纳税人的收入加以限制、调节其收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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