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55页(445字)

我国少数民族农业地区所进行的民主改革。其基本性质和任务是废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制度,建立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中约有3000万人口分布在农业地区,主要包括壮、回、满、朝鲜、土家、布依、苗、瑶、侗、黎、彝、傣等几十个少数民族。由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土改时间也有所不同:大部分是在1950年-1952年间与汉族地区同时进行;一部分是在1955年-1958年间稍迟于汉族地区进行;个别地区如西藏,因发生叛乱,改革较晚,是在1959年以后进行的。改革的一般步骤分为,发动群众,按照经济标准划分阶级成分;开展诉苦斗争;征收、没收和分配土地及其他财产;组织发展生产等阶段。土改的具体做法有强力改革与和平改革两种。经过改革,农业地区的广大少数民族奴隶、农奴和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工具、房屋和其他各种财物,废除了剥削制度和奴隶主、农奴主、封建地主享有的各种特权。劳动人民在经济上获得了翻身,在政治上也得到了进一步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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