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90页(406字)

又称“行政执行”。

即国家行政机关采用法定行政强制手段,迫使违反行政法上规定之义务的行政客体履行其义务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的方法包括“行为及不行为义务的强制”和“给付义务的强制”两类。前者又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后者亦称“强制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负有金钱或物品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有根本区别。前者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负责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者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根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对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有些国家专门制订了《行政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遇到需强制执行的情况,可援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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