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流通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页(828字)

物资流通渠道和物资流通方式的基本制度。

建国初期,物资流通渠道有两种形式,即计划渠道和商业渠道。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根据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不同的所有制性质、规模与消耗物资批量的大小,以及储运条件等,在物资分配上,将这些单位划分为“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对其需要的物资,分别采取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两种分配方式;在物资供应上,也分为计划供应和市场供应两个供应体系;并采取调拨价和市场牌价两种价格制度。“申请单位”需用的物资纳入计划渠道按计划分配、供应,享受国家调拨价格。部分小型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手工业和农业单位,都属于“非申请单位”。

供应“非申请单位”和城乡居民需用的物资,纳入商业渠道,由商业部门提出需要计划,根据国家总的平衡,分配给商业部门一个市场供应总量,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组织供应。60年代以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强调计划经济的作用,间接计划的商业渠道逐步缩小,直接计划分配物资范围迅速扩大,形成了单一的计划渠道。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开放、搞活”的方针,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发展有计划的生产资料市场,形成了计划分配渠道和自由购销的市场渠道。计划渠道主要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一般大量生产资料和商品通过市场渠道自由购销。市场渠道在物资流通中所占比重将逐渐提高,计划渠道与市场渠道的有机结合,是改革物资流通体制的重要内容。

物资流通主要有直达供应、小额中转供应和门市供应三种流通方式。

直达供应是将物资直接发运各需用单位。多数物资原则上实行送货制,由生产企业负责按时发运(也有需用单位直接到生产企业提货的)。

凡订货数量少、不够直达发运标准的,由中转单位将同一地区的许多单位的少量订货集中起来,向生产企业统一签订合同,再由中转单位分发给各需用单位,称小额中转供应。门市供应是通过销售网点就地就近组织门市部销售物资的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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