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安排 核算核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3页(539字)

对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钢材、木材和水泥(以下简称“三材”),实行“单独核算、专项安排、单独订货、专项核销”的办法。

1976年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22个进口成套设备项目和4个油气管道,以及港口建设基本建设所需“三材”,实行在物资分配计划中单独核算、专项安排、年终单独核销。1983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文,对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三材”也推广实行这种办法。1987年,国家物资局印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材计划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三材”,首先核定项目的“三材”总需要量,然后根据项目“三材”的总需要量及年度执行情况,当年计划的投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来确定当年分配指标,戴帽下达;在供应上单独订货;年终和竣工进行专项核销。列为国家核算核销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国家计委列为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对地方项目,全部或大部不由国家分配“三材”的项目,以及其它不具备核算核销条件的项目,不列为国家核算核销项目。对列入核算核销项目的“三材”计划分配范围以及核算核销的具体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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