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产自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6页(498字)

对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超产的部分企业有权自销。

为了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198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都可以自销。文件中还对几种主要国家统配产品的自销做了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以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1985年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若干暂行规定》中指出,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要给企业留有余地,即使是市场紧缺的短线产品,也要给企业留出一定的比例,使企业有产可超。由于企业自销权的逐步扩大;调动了企业自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为开展市场调节,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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