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64页(383字)

“商标专用权”的简称。

商标申请人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其商标注册后获得的一项专用权利。商标权包括专用、转让、继承和使用许可等项权利。商标权一经取得便具有独占性,受法律保护。仿制、伪造或者在同一种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一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侵犯商标权行为,要受法律制裁。

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世界各国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不尽相同,我国《商标法》规定有效期为10年;日本、西德、法国和瑞典等国家规定为15年;秘鲁规定为5年;还有些国家作无限期规定,如扎伊尔、卢旺达等国。过了有效期,权利自行终止。注册期满的商标允许再申请注册,经过批准,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此项权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一国注册,只能在哪一国生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商标专用权实质上是一种工业知识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作为财产权继承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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