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66页(344字)

全称《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

1891年4月在马德里签订的有关国际商标注册的协定。该协定以后经过多次修订,到1984年7月,已有26个成员国。协定规定成员国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向日内瓦主管巴黎公约的国际事务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申请国际注册。经审查同意后,国际局将此注册商标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成员国。

被选定的国家接到通知后,如果不同意接受,应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批驳理由。如在一年内未提出批驳,此商标可被认为在该国注册生效。

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注册,申请人只须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事务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就可使其注册商标在几个协定成员国取得保护,可以简化手续、节省开支。我国尚未参加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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