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66页(236字)

1973年6月在维也纳签定的有关商标注册的条约。

签订该条约主要由于一些国家如美、英、日等不愿参加《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认为按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如先在本国注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有可能被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抢先进行了国际注册。该条约与马德里协定的不同之处在于,不要求申请人先在原属国注册;被选定国家批驳期限不是一年,而是15个月;国际注册后的商标允许延续三年使用;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任意用英文和法文。

参见“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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