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63页(768字)

物资企业的职工群众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行政,行使政治、经济、技术和生活民主的一项制度。

它是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制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期。

1949年5月,在华北解放区召开了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制订了《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定了国营工矿企业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在200人以下的实行职工大会制)。

1965年制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78年4月,中共中央制订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又重申了“企业要定期举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1981年7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经理,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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