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00页(389字)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比率,根据占用固定资金的数量,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的制度。

我国部分企业于1980年开始试行,是企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固定资金占用费以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拨固定资金数量为基础计算。

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拨固定资金相当于国拨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已上交的折旧基金。固定资金占用费,对不同部门和行业按其资金利润率水平采取不同税率。

经国家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可以免税。经过清产核资,多余的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期限不作处理的,要加倍征税。

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能促使企业减少闲置设备,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税率确定后多年不变,能刺激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资金利用效果;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企业之间由于物质条件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差别。实行利改税后企业不再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根据国家规定,物资企业未曾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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