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23页(417字)

以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指应纳增值税产品销售额扣除生产该项产品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各种零配件等价值后的余额,增值税就是对这部分新增加的价值额征税的。实行这种税可以避免重复纳税。企业不会因为实行专业化生产而增加税负,国家也不会因为企业实行联合生产而减少财政收入。根据1984年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只就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即染绸缎及其它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产品交纳这种税。

生产上述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其它单位和个人,属于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和从事进口上述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纳税义务人。物资企业直接进口属于应纳上述税款的产品,应在进口报关时,根据进口的数量,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由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代征这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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