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24页(435字)

对在国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调节因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10月,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种税的纳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应按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税额,由纳税人根据销售利润率,按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销售利润率为12%和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开征资源税有利于调节级差收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经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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