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25页(666字)

包括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国营企业调节税,是针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的余利,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部分交纳的一种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规定:它是以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其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2)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因当前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标准的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7月3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确定: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人,它是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为计税依据,以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3)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个人收入就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项合并计算的月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对个人的投稿、翻译、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征税;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计算征税(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国家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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