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0页(465字)

规定有关保险的组织、种类、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是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因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采取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补偿方法。它由古代的相互救济演变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49年10月成立人民保险公司;1952年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以后相继制定了一些保险法规。

1958年以后,除了保留轮船、火车、飞机对旅客的强制保险外,国内保险陷于停顿。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并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使我国保险法不断完善起来,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防灾防损,对灾后及时进行经济补偿,使社会主义生产和人民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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