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1页(544字)

规定破产宣告、财产清算、债务清偿以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起源于罗法。在古罗马时代,不能偿还欠款的债务人,可被降为奴隶,由债权人出卖,以所约价款受偿。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款而逃亡时,所遗财产由国家强制处分。以后,逐渐演变为由法院负责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从而出现了破产法。随着商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破产法。在旧中国,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制定了破产律,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公布了破产法。新中国成立后,在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遇有私营企业倒闭,曾按一般破产程序办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我国破产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

同时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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