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3页(577字)

规定航海贸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海商法包括海上货物运送、海上船货保险、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拖带、油污责任等内容。广义的海商法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船舶的修建、丈量、检验、管理、配备、救生、信号;沿海港口的管理、港口的规章制度;船舶登记和管理;船长及船员的资格、地位和职责等内容。

海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三四世纪,地中海一带便产生了着名的《罗德海法》。中世纪时,又出现了《奥列隆惯例集》、《海商裁判集》和《维斯比法》。

这三部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很大影响。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

由于海上运输中主要是国际运输,因此,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惯例对各国海商法均有很大影响。为了使各国海商法统一化,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各海运国家就开始缔结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在我国,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过海商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废止了旧中国的海商法,并相继颁布了若干有关海商法的单行法规。

目前,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我国正在制订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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