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7页(804字)

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的规定: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⑤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⑥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根据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财产所有人;②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一方的过错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赔偿因其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民事行为因双方的过错而致无效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同,它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不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如不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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