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8页(732字)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的,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的工作,就不是代理;(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中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代理是我国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外,公民和法人均可通过代理人实施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签订合同、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等。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广泛,但不是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六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有关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非本人亲自进行则难以保障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就不能适用代理。

在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应履行名自的义务,由于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为加重代理当事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代理制度中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即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代理制度中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参见“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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