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6页(464字)

持券人(债权人)有权按期领取固定利息和到期取回本金的凭证。

债券属于有价证券,有登记式与联票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债券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转让登记式债券必须在公司票册过户方为有效。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仅有国家发行的公债债券或国库券。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向社会广泛募集建设资金的需要,我国工商、农业、建设等银行也可发行银行债券。

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建设银行于1988年4月发行一种贴水债券,即购买者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购买债券、到期后以票面额兑取现金的债券。此外还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自己发行的债券或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债券。依据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发行债券。1988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转让、抵押、贴现,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必须在国家指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国家允许开办国库券交易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其它债券亦可转让、抵押和继承。

具体转让办法,国家正在拟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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