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7页(439字)

债的种类之一。

有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分。连带债权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对于这种请求,债务人不得拒绝。

连带债务指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其履行一部或全部债务,或者当某一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余债务人清偿,对于这种请求连带债务人不能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些均是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清偿全部连带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们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没有受偿的连带债权人有权向全部受偿的连带债权人请求归还自己的债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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