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8页(398字)

合同担保的一种。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它有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定金依其作用可分为:(1)成约定金,以定金为合同成立的要件;(2)证约定金,以定金为合同成立的证明;(3)违约定金,以定金为合同不履行的担保;(4)解约定金,以定金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但不是预付款,预付款是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履行前给付的部分价款,如合同不能履行时预付款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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