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5页(485字)

合同的变更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合同的解除是废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虽属两种法律行为,但它们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依法或依协议改变原合同法律关系。所不同的是,前者因变更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后者则因解除而消灭原合同关系,并不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依上述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负责赔偿。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或分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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