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4页(486字)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发生法律后果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无效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双方如系故意者,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系一方故意者,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非故意的一方,而非故意的一方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则应收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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