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2页(413字)

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给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相同数量、质量的实物的协议。

借贷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可消耗的种类物,即可代替的物。(2)由于借贷物一经使用即行消耗,因此决定了借贷合同是转移借贷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3)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在经双方协议签订后,还必须实际交付借用物,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4)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一方承担返还借用物的义务,而出借人则只有请求归还借用物的权利。

(5)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偿与否,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贷合同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不同种类,其中最常见的是根据借贷标的物不同而把借贷合同分为实物借贷合同和货币借贷合同。借贷合同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

国务院于1985年2月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是调整借贷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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