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5页(358字)
居间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我国历史上大量存在过的“掮客”、“纤手”、“跑合人”都是居间人的别称。现代交易所的经纪人是居间人的一种。我国现在的国营、集体或个人办的贸易行栈也从事大量的居间活动。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中间人完成委托任务后应按法定或约定给付报酬;应偿付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
(2)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义务,积极协助当事人双方成交;在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时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双方当事人,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居间人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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