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5页(422字)

亦称“行纪合同”。

行纪人受信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信托人的费用,为信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信托人的主要义务:(1)信托人有接受行纪人按委托指示进行的购、销行为的后果的义务。信托人对行纪人违反委托指示的行为后果,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2)信托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或主管部门规定向行纪人支付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1)行纪人有按照信托人的指示办理信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的义务。(2)行纪人在接受信托人出售或买进的商品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就商品质量对信托人负责。(3)行纪人应把为信托人办理事务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和凭据交付信托人。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不同,前者以行纪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后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信托合同与居间合同不同,前者行纪人须自己参与委托购、销的法律行为,后者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之事,只是穿针引线或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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