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8页(769字)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职能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后,首先进行调查,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则进行审判。除涉及国家机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3)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5)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双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的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再行调解;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口内提出上诉。法院实行二审制,上诉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如终审判决在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重大错误,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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