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7页(633字)
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
(1)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其余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所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及其它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被扣地或加害船舶籍港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海难救助费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初到达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上述原则执行有困难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经过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提起的诉讼,由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同一级的人民法院管辖。